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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事项服务一本通(2023版)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 919 分享:

一、供热报装(新建住宅)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规划阶段同步并联受理。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申请(4个工作日);
2.验收通热(2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五)办理成本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92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六)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青政办发【2020】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收费标准: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92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报装(新建非住宅)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规划阶段同步并联受理。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申请(4个工作日);
2.验收通热(2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五)办理成本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92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六)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青政办发【2020】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收费标准: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92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三、既有住宅供热报装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完成供热配套备案合法项目。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既有住宅供热申请表);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测绘书);
3.身份证(房主)。
(可使用电子证照)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申请(4个工作日);
2.验收通热(2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五)办理成本
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青岛发改委发布《燃气供热行业收费热电问题解答》意见,我市供热企业收取既有住宅集中供热设施配套改造费用符合现行国家、省政策文件规定,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企业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六)收费依据
1.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
2.青政办发【2020】14号文件。

四、供热用户信息变更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理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1.用户变更用热面积,需提供房产证、测绘书;
2.用户变更房屋信息,需提供房产证、身份证(房主)。
(可使用电子证照)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1个工作日)。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五、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理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2.身份证(房主)。
(可使用电子证照)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7个工作日)。
备注:受理和办理并行。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六、供热测温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测温(1个工作日)。
备注: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达到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七、充水试压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充水试压(5个工作日)。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八、室外、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勘查(1个工作日);
2.维修(2个工作日)。
备注: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五)办理成本
维修、更换供热设施,需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收费依据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

九、收、退费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2个工作日)。
备注: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十、供热用户银行卡退费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业务范围内供热退费需通过银行卡办理的。
3.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1.银行卡;
2.身份证(可使用电子证照)。
银行卡与身份证姓名一致,银行卡号清晰。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5个工作日)。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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